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13执934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斯普瑞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802870921M。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长城华冠汽车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53329898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北京斯普瑞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北京长城华冠汽车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31日作出的(2021)京0113民初71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北京长城华冠汽车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无法处置。另我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北京长城华冠汽车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机动车,未能实际扣押。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存款信息、无可供执行证券信息。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北京长城华冠汽车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执行工作在一定时间内无法继续进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31日作出的(2021)京0113民初71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可供执行情况,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许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