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汇阳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某某与济宁汇阳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0811执2948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某公司 本院受理上列当事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0811执294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辉 审判员 *** 审判员 肖 磊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