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忆信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质诚印务有限公司与苏州忆信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执53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质诚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环城路200号4层4143室。
法定代表人:田小龙,总经理。
被执行人:苏州忆信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东湖大郡花园144幢902室。
法定代表人:**。
上海质诚印务有限公司与苏州忆信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苏仲裁字第33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上海质诚印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住所地在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辖区内,本案由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行更为有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提级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苏仲裁字第333号裁决书由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包刚
审判员边敬业
审判员蒋琦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彭秦
书记员娄振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