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忆信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苏州忆信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山东潍科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鲁02知民初71号
原告苏州忆信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忆信捷)与被告山东潍科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潍科)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云龙、李思阵,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滕玉宝、孙协俊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自愿基础上签订《技术服务(委托)合同》及附件,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本案中原告认为被告违约,向本院要求被告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14万元及违约金2.8万元等,本院依据合同的具体履行状况分别予以分析: 首先,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关于验收方式,合同约定“第十条、双方确定,按以下标准及方法对乙方完成的研究开发成果进行验收:按照规格说明书及本合同第一条的约定进行开发成果验收”,原告在庭审中虽然称其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即交付了相应的开发成果,但其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交付了符合合同约定的开发成果。被告在庭审中称原告未完全交付开发成果,只收到了一个初步架构,经试用后发现不能满足正常的项目需求,后要求原告对系统进行完善,原告亦认可2017年5月30日之前确实修改完善过。结合原告于2020年1月2日在微信群中提出项目验收的请求等内容,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全部履行了交付研究开发成果等义务。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本院认为被告亦存在过错,主要在于:第一,被告虽主张其只收到部分开发成果、试用后发现存在问题,但未提交与原告及时沟通、反馈存在问题的相关证据;第二,原告于2020年1月2日在微信群中提出项目验收的请求,被告未及时予以回应,进而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存在放任的过错。 综合上述分析,本院认为,在原告未能完成合同约定的研究开发项目,被告对研究开发项目未完成存在过错的情况下,结合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过合同款项14万元等事实,本院根据双方过错确定被告向原告支付70000元。 其次,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通过上文的分析,本院认为原告对合同未能正常履行存在过错,故对原告要求的违约金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提起诉讼而产生的律师费等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且根据双方过错确定被告向原告支付70000元,已足以弥补原告相关损失,故对原告该请求不予支持。 最后,关于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由于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合同解除,故本院依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确定涉案合同解除。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七条、第三百三十条、第三百三十一条、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山东潍科(甲方)与原告苏州忆信捷(乙方)于2017年1月20日签订《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合同编号:WK—YXJ—20170120)及附件1、厂商授权书,该合同约定:由被告委托原告研究开发潍坊科技学院网上事务服务大厅平台建设项目,并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原告接受委托并进行此项研究开发工作。第一条、合同研究开发项目的要求如下:1.技术目标:实现潍坊科技学院网上事务服务大厅平台建设项目;2.技术内容:1、潍坊科技学院网上事务服务大厅平台软件产品。2、15个事务服务流程加教师职称评审模块的实施服务。3、免费提供甲方5名技术人员针对流程平台的原厂技术培训。4、合同签订日起3年内产品版本免费升级维护及流程实例的免费修改服务;3.完全响应项目需求。见附件1……第三条、原告应按下列进度完成研究开发工作:1.第一阶段:中标公示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需完成网上事务服务大厅软件产品的安装部署,软件产品安装结束后的30工作日内,完成15个流程的开发并稳定运行。根据双方协商的时间段完成免费提供甲方5名技术人员针对流程平台的原厂技术培训;2.第二阶段:在2017年5月30日前完成包括职称评审流程在内的全部模块的开发;3.自合同签订日起三年内免费提供流程平台软件版本的升级和流程实例的修改维护服务及技术支持服务;4.其他未尽事宜以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为准……第五条、甲方应按以下方式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总额为28万元。研究开发经费由甲方分期支付乙方。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自签定本合同之日起,甲方分三次支付研发费,按以下支付周期将开发费用打入乙方指定帐户。应用软件开发前预付款:本合同签订后,在软件开发启动前,甲方在收到乙方如下单据后5天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50%即14万元。相应金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原件一份。项目完成:15个流程基本运行,后经甲方检验合格且收到乙方如下单据后5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0%即84000元,相应金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原件一份。项目完成:项目完成一个月内,后经甲方检验合格且收到乙方如下单据后5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20%即56000元,相应金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原件一份。第六条、本合同的研究开发经费由乙方以研发的方式使用。第七条、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变更合同权利与义务的请求,另一方应在10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1.项目需求的变更;2.项目进度的变更;3.合同金额的变更……第九条、乙方应当按以下向甲方交付研究开发成果:1.研究开发成果交付的形式及数量:所有源代码及完整的可工作系统以及相关文档,将以电子原件呈交给甲方,包括:软件源程序及设计文件。2.研究开发成果交付的时间和地点:潍坊科技学院网上事务服务大厅平台建设完成的5个工作日内。第十条、双方确定,按以下标准及方法对乙方完成的研究开发成果进行验收:按照规格说明书及本合同第一条的约定进行开发成果验收……第十六条、双方确定,乙方应在向甲方交付研究开发成果后,根据甲方的请求,为甲方指定的人员提供技术指导和培训,或提供与使用该研究开发成果相关的技术服务。第十七条、双方确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失败的,按以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约定,应当以逾期未付款金额日息千分之五的方式向乙方支付相应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2.在任何情况下,甲方在本合同下承担的违约金总和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10%。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约定,应当以逾期未付款金额日息千分之五的方式向甲方支付相应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4.在任何情况下,乙方在本合同下承担的违约金总和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10%……第二十条、双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一方可以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1.因发生不可抗力或技术风险;2.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均同意解除合同;3.本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形。 附件1项目需求中约定:(三)流程实施服务10.完成期限:中标公示结束后的7个工作日内,需要完成网上事务服务大厅软件产品的安装部署,软件产品安装结束后的2到3个工作日内,原厂实施工程师需驻场进行流程实施,春节假期前完成15个流程的实施。在2017年3月15日前确保上线15个流程实例的基本稳定运行,在2017年5月30日前完成职称评审模块上线。先期上线流程为目前学校财务报销审批系统中非财务报销相关的流程、信息办对外事务流程、教师进校、离校,学生离校,以及其他职能部门的部分流程。11.报价应包含网上事务服务大厅整体方案的所有内容,不得向学校收取任何关于软件平台所采用的任何第三方控件费用。且第三方控件的更新升级,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2017年1月20日原告给被告开具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价税合计为28万元。2017年1月25日,被告向原告银行转账14万元,备注信息为:智慧校园网上服务大厅。原被告双方均认可该费用即为第一笔应支付款项14万元,被告认为该笔款项为按照合同要求支付的预付款。对于合同的履行情况,原告在庭审中称“2017年1月20日完成网上事务服务大厅安装部署及15个流程开发”“2017年5月30日之前完成包括职称评审流程在内的全部模块的开发”“开发成果部署在被告提供的服务器内”,但原告并没有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按约交付开发成果。原告在庭审中称“原告向被告交付开发成果后,2017年5月30日之前确实修改完善过,2017年5月30日之后进入免费运维期,后面都是提供免费运维,且持续提供服务”“原告提出过验收,也电话联系过,但被告一直以领导出差等各种理由推托”“有申请验收,但没有证据”。被告在庭审中称“未全部收到原告提交的开发成果,原告只完成了该系统的初步架构,后续的服务流程均未完成”“未完全交付,只是一个初步架构,不能满足正常的项目需求”“2020年之前一直在要求原告进行系统完善,原告一直未完成”“被告未收到原告正式的验收申请”“因为原告开发的项目一直未达到正常运行的要求,所以被告一直不能进行验收,原告经过多次整改,也未将该系统完善”“该系统只是简单试用过,从未进行真正的投入使用”。 2020年1月2日,原告公司人员李思阵在“潍坊科技学院—网上办事大厅…”微信群中发信息,内容为“@潍科范伟村范总咱们这个项目该验收了!其他项目连维护费都收完了。学校那边劳烦你推进,我们产品有问题的话一定技术改进优化!绝对支持到位”,原告公司人员李思阵在“潍坊科技学院一站式验收交流”微信群中发信息,内容为“范总项目拖到现在还要拜托你帮我们验收啊!”被告在庭后提交书面核实情况确认,“范伟村为被告外聘的项目顾问,负责该项目的协调工作,合同超期后已不再负责该项目”。
一、解除原告苏州忆信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潍科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技术服务(委托)合同》; 二、被告山东潍科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苏州忆信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70000元; 三、驳回原告苏州忆信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60元,由原告苏州忆信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135元,被告山东潍科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525元。被告负担部分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圣林 人民陪审员  杨友筠 人民陪审员  张 军
法官助理石超丹 书记员殷圣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