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藏0302财保157号
申请人:昌都市卡若区领盛新型建材厂,住所地:西藏昌都市卡若区生格村劳教所旁。
法定代表人:***,该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昆祁,西藏西雅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申请人:昌都市圣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昌都市昌都西路康盛阳关苑2栋2单元4楼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律恪勤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申请人昌都市卡若区领盛新型建材厂与被申请人昌都市圣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昌都市卡若区领盛新型建材厂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昌都市圣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昌都市圣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存款237980元或是价值相当于237980元的财产。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都分公司对申请人昌都市卡若区领盛新型建材厂予以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昌都市卡若区领盛新型建材厂以被申请人昌都市圣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有转移财产的可能,为保证本案能够顺利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昌都市圣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存款中的237980元或是价值相当于人民币237980元的财产。期限为十二个月。
案件申请费1709.90元,由申请人昌都市卡若区领盛新型建材厂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拉西
审判员 巴桑拉姆
审判员 王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斯郎仁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