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圣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昌都市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达县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藏03民终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昌都市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江达县嘎通街多春达警务站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30OMA6T1E4Q6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达县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江达县财政局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321321377677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西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嘎***,西藏西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昌都市圣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昌都市西路*****2栋2**4楼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300686812598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监事。 上诉人昌都市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达县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昌都市圣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江达县人民法院(2022)藏0321民初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昌都市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昌都市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2353.60元,减半收取11176.80元由上诉人昌都市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唐 红 林 审判员 李 秋 芳 审判员 德西拉措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嘎  拉 书记员 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