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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华星天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28民申17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星天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大华南湖公园世家二期1-5栋1-13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2月22日出生,土家族,户籍登记住址:湖北省利川市,现住利川市。
原审被告:谢杰,男,1980年11月20日出生,土家族,户籍登记住址:湖北省利川市。
再审申请人***星天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谢杰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2017)鄂2802民初29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星天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9日以拟与被申请人协商处理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星天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星天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刘红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谭绍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