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01民初522号
原告:***,男,生于1986年10月5日,土家族,户籍住址:湖北省恩施市。
被告:***,男,生于1976年3月23日,住湖北省恩施市。
被告:湖北施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洪山区大华南湖公园世家二期1-5栋1-1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303409954E。
法定代表人:黄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彩俊,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湖北施恩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据被告湖北施恩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1月21日裁定中止审理本案。2021年6月25日,该公司申请恢复审理。2021年7月28日,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而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
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粟敦燕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唐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