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上海浩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7民初18351号
原告:**,女,2005年11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理人:***(系原告**之母),女,1982年7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昌平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住安徽省宿州市/div>
被告:上海浩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浩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原告**于同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赵 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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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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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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