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泰信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市胜华电缆有限公司、北京安泰信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财保265号
申请人:无锡市胜华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工业开发区A区宜金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28410830F。
法定代表人:吴跃飞,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安泰信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祁连山南路2891弄105号4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323175067P。
被申请人:北京安泰信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张各庄东路1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718769521E。
申请人无锡市胜华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华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安泰信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安泰公司上海分公司)、北京安泰信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泰公司)合计价值7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以江苏氿舟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胜华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泰公司上海分公司、安泰公司(含安泰公司上海分公司、安泰公司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合计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含安泰公司上海分公司、安泰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胜华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季 仲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翰迪
书 记 员  李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