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1民初4934号
原告:青州市通胜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邵庄镇峱山经济发展区梁州路10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MA3P607J8M。
法定代表人:贾化进,职务:经理。
被告:北京安泰信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尧王山西路1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MA3C7U4B9Y。
被告:北京安泰信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张各庄东路1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718769521E。
原告青州市通胜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安泰信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北京安泰信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州市通胜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朱秀明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宋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