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腾达机械有限公司

***与重庆黔龙卷烟材料有限公司,***等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黔法民初字第03069号
原告***,男,1975年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印江。
委托代理人彭建,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杨利,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重庆黔龙卷烟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黔江区正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生于1988年,住重庆市南岸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9年出生,汉族,住海宁市。
被告海宁市腾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经济开发区双联路147号。
法定代表人於建生,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6年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告**,男,1973年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重庆黔龙卷烟材料有限公司、***、海宁市腾达机械有限公司、**、**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408元,减半收取70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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