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1002民初4450号
原告:南宁广发重工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壮锦大道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广西伍正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那毕大道12号百色投资大厦西塔楼1单元21层2127室。
原告南宁广发重工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广西伍正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宁广发重工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南宁广发重工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