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赣0121民初3762号之二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天润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如皋市腾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天润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70元,减半收取4135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7155元,由原告江西天润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喻国弟
法官助理彭邦宇
书记员邓思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