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赣0121民初3762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天润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如皋市腾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告如皋市腾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12276003901071606770)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如皋市腾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喻国弟
法官助理彭邦宇
书记员邓思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