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腾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如皋市腾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12民初2631号 申请人:***,男,197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申请人:如皋市腾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江安镇环池村20、21组(华锦商业广场所属房屋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MA1MF03R0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崽,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如皋市腾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后,申请人***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75000元或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中心支公司处购买了保险为上述保全申请提供担保,保单号为6615492021360195000545。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和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如皋市腾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 2 27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