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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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12民初2631号之二
申请人:***,男,197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申请人:如皋市腾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江安镇环池村20、21组(华锦商业广场所属房屋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MA1MF03R0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如皋市腾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后。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作出(2021)赣0112民初26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如皋市腾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2021年8月16日,申请人向本院提交解封申请,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如皋市腾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账户的冻结或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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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万常记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