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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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12民初2631号之一
原告:***,男,197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告:如皋市腾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江安镇环池村20、21组(华锦商业广场所属房屋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MA1MF03R06。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如皋市腾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万常记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