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如皋市腾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申请保全案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112执保20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申请人:如皋市腾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江安镇环池村20、21组(华锦商业广场所属房屋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MA1MF03R0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如皋市腾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作出(2021)赣0112执保207号执行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如皋市腾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21年8月16日,申请人向本院提交解封申请,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本院已作出(2021)赣0112民初2631号之二民事裁定予以解除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如皋市腾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5000元的冻结及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姜 蕾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