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腾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如皋市腾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112执保207号 申请人:***,男,197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申请人:如皋市腾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江安镇环池村20、21组(华锦商业广场所属房屋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MA1MF03R0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崽,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如皋市腾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如皋市腾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66XXXXXX5)作为担保,本院已作出(2021)赣0112民初2631号民事裁定予以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如皋市腾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姜 蕾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