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海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海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温州东日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执17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海**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东流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MA28W4TE2Y。
法定代表人贾永华。
被执行人温州东日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开发路**清市亚丰园服装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674782301A。
法定代表人叶继往。
申请执行人杭州海**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东日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108民初57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杭州海**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海**能科技有限公司要求被执行人温州东日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支付案款6010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9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温州东日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温州东日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暂无银行大额存款。
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温州东日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温州东日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股权、证券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证券登记信息。
4.于2020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温州东日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的期限予以履行,本院已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5、于2020年5月20日委托乐清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温州东日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进行调查。
6.于2020年6月15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温州东日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于2020年10月21日对被执行人温州东日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开设在建设银行乐清北白象支行账号为3300********的存款13186.06元予以扣划,扣除执行费801元,案件受理费595元,余款11790.06元已发放给申请人。
8.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温州东日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机动车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浙CQ××**、浙CQ××**、浙C926**的机动车登记信息,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委托乐清市人民法院对上述车辆予以查封,因未实际控制车辆,故无法处置。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杭州海**能科技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止到2020年11月2日,被执行人温州东日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尚应支付案款48317.94元。
综上,被执行人温州东日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108执170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石慧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罗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