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海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海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宝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执21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海**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丹枫路****楼****,组织机构代码:MA28W4TE2。

法定代表人贾永华。

委托代理人武勇,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深圳市宝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罗租杜区罗租工业大道**********构代码:065471989。

法定代表人刘海添。

申请执行人杭州海**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宝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108民初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海**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深圳市宝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支付案款11384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252元、执行费1607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如下执行措施、强制措施:

1、本院于2020年7月7日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深圳市宝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财产报告书、传票,被执行人深圳市宝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本院已经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2、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深圳市宝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深圳市宝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无大额存款。

3、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深圳市宝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深圳市宝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深圳市宝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机动车登记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深圳市宝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5、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深圳市宝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证券登记、税务、股权、保险、公积金缴存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深圳市宝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无证券登记、税务、股权、保险、公积金缴存信息。

6、本院于2020年7月6日委托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宝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注册地进行生产经营、收人、债权、债务调查。

7、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传唤被执行人深圳市宝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到庭接受调查询问,被执行人深圳市宝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8、本院2020年8月6日向被执行人深圳市宝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9、本院2020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深圳市宝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发出失信决定书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0、截止到2020年10月27日被执行人深圳市宝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尚应支付案款11384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252元、执行费1607元。

上述执行情况、执行措施、强制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法律后果,本院已经通过浙江移动微法院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杭州海**能科技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深圳市宝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108执216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倪寿波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艳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