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82执3645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海**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MA28W4TE2Y,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丹枫路399号2号楼B楼305室。
法定代表人:贾永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郑州市中昕智能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MA441C8L93,住所地,河南省荥阳市京城路与荥运路交叉口西南角润旭德工业园11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丹,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丹丹,女,1985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豫0182执364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付志勇
审判员 禹海军
审判员 李文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丽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