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海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海某某能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荥阳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豫0182执恢872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海**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丹枫路399号2号楼B楼305室。
法定代表人:贾永华。
被执行人:***,女性,198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执行人:郑州市中昕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荥阳市京城路与荥运路交叉口西南角润旭德工业园11号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182民初32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119973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执行到位金额119973元,其余部分申请人自愿放弃。本案申请执行的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审判员  任明周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丽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