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海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海某某能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市中昕智能设备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2民初3241号
申请人:杭州海**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MA28W4TE2Y,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丹枫路399号2号楼B楼305室。
法定代表人:贾永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锋,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豆梦娇,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郑州市中昕智能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MA441C8L93,住所地,河南省荥阳市京城路与荥运路交叉口西南角润旭德工业园11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1985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杭州海**能科技有限公司与郑州市中昕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杭州海**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郑州市中昕智能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37198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郑州市中昕智能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37198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红丽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汶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