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海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海某某能科技有限公司与郑州市中昕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08民初721号

原告:杭州海**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丹枫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MA28W4TE2Y。

法定代表人:贾永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惠勇,公司律师;豆梦娇,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郑州市中昕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南省荥阳市京城路与荥运路交叉口西南角润旭德工业园**楼会信用代码91410182MA441C8L93。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8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原告杭州海**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中昕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海**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吴 彦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