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11民初11797号
原告:杭州海**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MA28W4TE2Y,驻浙江省汉州是滨江区***399号2号楼B楼3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浙江省嵊州市。
被告:**动力新能源科技(济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MA3NXYPA76,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道**路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杭州海**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动力新能源科技(济宁)有限公司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原告杭州海**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海**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