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代有福与乐山市金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乐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102民初3097号
原告:代有福,男,197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沫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山市金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金口河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勇,男,198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成都市金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上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高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高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代有福诉被告乐山市金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乐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乐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代有福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代有福撤回对被告乐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另行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