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乐山城市资源开发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四。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鹤翔路**乐达华府办公楼**v>
法定代表人:游加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高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高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代有福因与被上诉人乐山市金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乐山城市资源开发利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9)川1102民初30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代有福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代有福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代有福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120元,减半收取4,060元,由上诉人代有福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雷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