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代有福、乐山市金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1民终12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代有福,男,197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沫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乐山市金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静雅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银杏路********iv>
法定代表人:方传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乐山城市资源开发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四。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鹤翔路**乐达华府办公楼**v>
法定代表人:游加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高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高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代有福因与被上诉人乐山市金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乐山城市资源开发利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9)川1102民初30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代有福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代有福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代有福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120元,减半收取4,060元,由上诉人代有福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雷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