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航凯建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湖南航凯建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湖南乐友建设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81民初7171号
原告:湖南航凯建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两型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替益。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宁,女,197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址同上,系湖南航凯建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湖南乐友建设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央广场11栋1706号。
法定代表人:郑书婷。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航凯建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乐友建设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航凯建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航凯建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航凯建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943元,减半收取971.5元,由湖南航凯建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蒋瑞兰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曾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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