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航凯建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湖南航凯建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湖南东方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民初3120号
原告:湖南航凯建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两型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替益。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宁,女,公司员工,住长沙市开福区。
被告:湖南东方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枫林三路1028号。
法定代表人:雷孝忠。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航凯建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东方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航凯建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东方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航凯建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航凯建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东方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58元,由原告湖南航凯建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琼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胡雅芯
书记员王紫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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