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19858号
原告:湖南航凯建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两型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关山路55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湖南航凯建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4日立案。2023年1月28日,原告湖南航凯建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航凯建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航凯建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889元,由原告湖南航凯建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余四美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代 梦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