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六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林宏润、广东省六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粤01民终19650号
上诉人林宏润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省六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4民初48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8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林宏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俏龙律师、被上诉人广东省六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耘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林宏润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广东省六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向林宏润支付因逾期导致林宏润租金损失共270.65万元(已包含违约金418200元),本案诉讼费、保全费5000元由广东省六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双方在第一次起诉后达成和解,是因为场地一直在广东省六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的控制之下,林宏润想先将场地予以收回,然后再协商后面的事情。《和解协议》约定了广东省六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撤出工程施工现场,并未对广东省六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延期竣工的违约责任赔偿损失进行约定,一审法院认定“现原告就上述纠纷再次起诉被告,要求被告承担延期竣工的违约责任赔偿损失,有违诚实信用,也与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书》约定不合”,属于事实认识错误,双方从未对广东省六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延期竣工的违约责任赔偿损失进行协商、确定。2、一审法院认为“鉴于涉讼工程合同已被解除,原告再以该合同的约定来追究违约责任,已无依据”,属于法律适用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的规定,违约金条款包括结算和清理条款之内,合同解除后并不影响合同中违约责任负担的效力,林宏润有权依据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追究广东省六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的违约责任。同时因广东省六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的违约,直接导致林宏润的物业无法投入使用。林宏润多次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通知广东省六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广东省六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既不积极履行义务,又不撤出工程施工现场,导致林宏润的工人无法入内施工,完成工程,广东省六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的恶意阻挠行为扩大了林宏润的损失,林宏润的实际损失远大于合同约定的损失。据了解,该片区同等面积的房子的市场租金约为每月5万元,广东省六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应按实际损失赔偿林宏润,从2016年7月(从2016年3月起算,扣除90日历天折为3个月)至2020年4月23日,共45个月又23天,为228.83万元。二、林宏润之前虽提起诉讼后又撤诉,但林宏润有权再次起诉。《和解协议》仅是双方协商确认的结果,并未经法院确认,不具备与民事判决书同等效力。且之前(2020)粤0104民初3460案未开庭,也未经过实体审理,法院也未做任何认定,仅仅是同意撤诉。
广东省六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辩称,一、一审法院事实调查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二、林宏润之所以反复缠诉,其目的是希望借诉讼手段,长时间查封冻结广东省六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账户大量资金,该金额远超争议合同标的及合同所约定的违约责任。林宏润以此方式向广东省六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施压来逼迫广东省六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在超出合同约定的内容之外帮助林宏润解决因其自身问题导致项目不能通过文物保护单位的验收问题。三、广东省六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对于林宏润在本案中所拖欠的工程尾款以及滥用诉权导致广东省六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的损失,将会另案提起诉讼。
林宏润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广东省六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向林宏润支付因逾期导致林宏润租金损失共270.65万元(已包含违约金41820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5000元由广东省六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林宏润(为甲方)与广东省六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原称佛山市工程承包总公司,为乙方)于2016年3月签订《广州市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修缮隅园屋面修缮工程合同》,其中约定:第一条、工程项目。工程名称广州市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修缮隅园屋面修缮工程,工程地点广州市寺贝通津42号,工程内容广州市文物保护单位隅园修缮设计方案要求修缮的内容,承包范围:1、屋面工程,拆铺瓦屋面,破损瓦片更换,拆换木檩条和桷板;2、室外工程:清理地面,建筑物四周做散水、排水沟、集水井及排水管;砖护栏压顶;外墙清洗及勾缝;3、室内工程:室内装修,地面清洗,踢脚线修复;天花吊顶;门窗修缮;清洗门窗;电气管线;完成电线更新。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的总价大包干形式。工程造价:298000元(其中各分项包干价为:1、屋面工程212950.79元;2、室外工程46702元;3、室内工程38347.21元)。第二条、工期。工期为90天(日历天),(其中拆铺瓦屋面和木檩条桷板工期为60天)。开工前3天,在具备施工条件下乙方向甲方发出开工通知书,每个单项工程工期的起止日期为--;在履约过程中,根据变更设计所影响的工期或甲方责任、不可抗力等因素所延误的工期,经甲、乙双方签证认可后调整,以此确定竣工日期。……第五条、工程款支付和结算。甲方将工程款按本条款约定划入乙方账户,甲方在合同生效后3天内,按以下约定额度向乙方预付备料款: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价价款的30%作为预付款。工程款支付方式: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其中第1项(拆铺瓦屋面,破损瓦片更换,拆换木檩条和桷板工程)全部完成,并经甲乙双方初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70%;其余项目完成后,乙方自检合格后报送工程验收表,甲方须在7日内组织验收,符合验收标准,甲方须在7日内支付合同约定价款的95%(扣除预付款),余款作质量保证金,本工程保修期为1年,保证金在质保期满后10天内支付。第六条、双方责任。(一)甲方责任:1.办理施工报建、临时场地、占用道路等报批手续。提供本工程建设、等有关部门的批文复印件一套给乙方;开工前3天完成“三通一平”,接水、接电。2.审核乙方编制的工程预算计划,并在接到预算之日起的15天内(特殊工程30天内)回复乙方,以此审定的工程预算为调整合同造价,作为向乙方支付工程备料款和进度款的依据。3.对乙方在施工时发现设计错误提出的意见,甲方应在收到书面通知的--天内会同设计方进行处理并签证。因此而发生的增加费用(包括停工、返工、窝工、人员和机械调迁、材料配件积压的实际损失)由甲方承担,并调整合同造价。4.委派--为现场管理代表,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负责设计图纸的变更,工程期间的质量验收及其他事宜。5.如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返工,甲方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经有关部门审定后赔偿由此而造成乙方的停工、窝工、返工、倒运、人员和材料积压等的损失。6.组织对工程竣工验收和办理竣工结算。7.在竣工验收后的保修期内,因使用不当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其返修费用由甲方负责。(二)乙方责任:1.进场后,编制工程预算送甲方审查,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材料、设备进场计划并送甲方。2.按施工安全规范做好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指定安全、防火责任人,物件堆放整齐,道路畅通。凡施工期间发生的施工质量、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并报告甲方及有关部门。3.委派凌盛为现场管理代表,负责施工期间的施工质量、安全等问题。4.做好施工原始记录。每月(季)度施工计划和完工报表,如不按时报送,甲方不予支付工程进度款。5.施工中如以发现设计错误或严重不合理时,应即以书面通知甲方。6.施工中因乙方责任造成的停工、返工、材料、器材损失均由乙方承担。7.对竣工验收后保修期内发现施工质量问题负责免费返修。8.工程竣工后的场地清理(包括建筑物周围2米内的余泥及其他堆积物,临时的生产和生活设施拆除),并将门窗、玻璃、地面清扫干净。9.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人员必须在3天内撤离施工现场。……第八条、奖与罚。(一)按合同工期竣工不奖不罚,提前竣工的,每提前1天,由甲方按工程造价给予乙方万分之0的奖励;延期竣工的,每逾期1天,由乙方按工程造价付给甲方每天300元罚金。第九条、违约责任。(一)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出现以下情形的,其损失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1、不按期交出施工场地、接通水、电源;2、因图纸变更未及时送达乙方;3、未按计划提供材料、设备或向乙方交验时发现质量问题需更换而影响施工进度;4、不按期支付工程款;5、因工程设计变更,使已完成的工程拆改;6、逾期组织验收;7、其他甲方原因造成的。(二)甲方不按期支付工程款,从逾期次日起,按照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每日偿付拖欠数额的万分之五,但总计不超过拖欠金额的百分之一。乙方逾期交付使用或因质量问题返工而逾期完工的,按合同中第八条第一款向甲方偿付违约金等。 合同签订后,广东省六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4日收到合同进度款5万元。2017年1月24日,广东烨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周智全账户转账支付隅园屋面瓦面修缮工程款16万元。 2020年1月8日,林宏润向一审法院起诉广东省六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一审法院以(2020)粤0104民初3460号立案受理。在该案中,林宏润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双方签订的《广州市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修缮隅园屋面修缮工程合同》;2、判令广东省六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全部人员在判决生效三日内撤出工程施工现场;3、判令广东省六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向林宏润支付因逾期导致林宏润租金损失共210万元(已包含违约金384000元);4、判令案件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由广东省六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为:林宏润、广东省六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签订了《广州市文物保护单位一文物修缮隅园屋面修缮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工期为90日历天,然从2016年3月31日开始至2019年12月31日,已历时1370日历天,广东省六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一直怠工导致工程无法竣工。根据合同第八条奖与罚第(一)点约定“延期竣工的,每逾期1天,由乙方按工程造价付给甲方每天300元罚金”和合同第九条违约责任第(二)点约定“乙方逾期交付使用或因质量问题返工而逾期完工的,按合同中第八条第一款向甲方偿付违约金”,林宏润计算从2016年3月31日开始至2019年12月31日,共1370日历天,扣除工期90日历天,实际延误1280天,罚款应该为1280×300=384000元。同时,广东省六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的违约,直接导致林宏润物业无法投入使用,林宏润的实际损失远大于合同约定的损失。据了解,该片区同等面积的房子的市场租金约为每月5万元,故应按实际损失赔偿林宏润,从2016年7月(从2016年3月起算,扣除90日历天折为3个月)至2019年12月底,共42个月,为210万元。林宏润多次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通知广东省六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广东省六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既不积极履行义务,又不撤出工程施工现场,导致林宏润的工人无法入内施工,完成工程。广东省六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的恶意阻挠行为将扩大林宏润的损失。林宏润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2020年3月23日,林宏润(为甲方)与广东省六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为乙方)签订《和解协议书》,内容为:关于甲方诉乙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粤0104民初3460号],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自愿达成如下调解:一、甲乙双方同意自签字之日起,双方解除一切合同关系。二、乙方全部人员及所有工具应在签字十日内撤出工程施工现场,否则乙方承担第五条的违约责任,另外:甲方有权驱赶人员及处置未清理的工具,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三、甲方应在乙方全部人员撤出工程施工现场后且在收到乙方承担支付的诉讼费用后的三日内,向越秀区人民法院递交撤诉申请案号为:(2020)粤0104民初3460号,诉讼费用双方各自承担一半。四、双方在乙方撤场全部完成后15天内结算完毕。五、任何一方未履行上述4条的任何一条内容为违约方,违约方应支付守约方违约金20万元。六、本调解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或甲、乙双方的委托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2020年4月25日,林宏润向一审法院申请撤回该案起诉。一审法院于2020年4月27日作出(2020)粤0104民初3460号民事裁定,准许林宏润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诉讼中,林宏润称:3月份合同签订后立即交由广东省六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开始施工,我方最迟在2016年3月31日已经将施工现场交付给广东省六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广东省六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一直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完工,合同第一条第四款约定广东省六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承包范围分为屋面、室内、室外三个部分,屋面工程大致完成,屋面工程到2017年1月24日左右才完工,但有质量问题,存在漏水情况,室内和室外工程基本没有完成,且广东省六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拒绝将涉讼房屋交还给林宏润,林宏润也无法委托其他公司进行施工。 广东省六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称:林宏润所主张的2016年3月31日前已经交付施工现场不符合事实。开工应当有开工的通知,从现有的证据看开工的时间是2016年6月1日。广东省六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屋面工程,室内、室外的装修工程并不在广东省六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的工程范围内,虽然合同中有约定室内及室外工程,但实际广东省六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并没有实际施工,室内、室外工程在林宏润、广东省六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双方合同签订之前已经有第三方公司进行施工,但由于第三方公司没有施工资质,故将室内、室外工程挂在了林宏润、广东省六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双方签订的合同中,以方便他们报建。故广东省六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明确认为室内、室外工程并不是广东省六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负责的工程内,在林宏润、广东省六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双方施工的实际过程中除了屋面工程有报价,室内、室外工程都没有报价,如果真的是广东省六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负责的工程肯定也会有报价。屋面工程已于2016年7月1日完工。因为涉讼项目是市级的文物保护单位,经常有很多不同的单位、专家到场,场地是开放式的,大门钥匙一直在林宏润手中,广东省六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有时候带专家进入也是要林宏润开门。涉讼场地是一个住宅,有门有院的,现场还有其他施工单位、设计单位、文物保护专家、文管局工作人员等不同的人员进出,场地并非由广东省六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控制的,施工场地的大门钥匙广东省六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也没有,都必须由林宏润开门。故涉讼场地不存在是否交场的问题,钥匙一直在林宏润手中。 林宏润回应称:依照合同工程造价29.8万元已经包括屋面的212950.79元及室外的46702元、室内的38347.21元,由此证明室内及室外工程都是广东省六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的承包范围内。广东省六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作为总包方,是实际控制涉讼房屋,本次诉讼是林宏润第二次起诉广东省六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第一次起诉之所以会达成和解是因为林宏润就是想先将场地收回,然后再协商后面的事情,故双方签订和解协议,和解的前提就是广东省六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交还场地给林宏润,证明涉讼场地一直是由广东省六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控制,而非广东省六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所述的需要经过林宏润允许才可以进入,林宏润将全部钥匙都已经交给广东省六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另从林宏润的证据可见涉讼工程现场就是由广东省六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所控制,和解协议约定如果广东省六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不予交还场地林宏润有权驱赶人员并没收工具。本来在第一次诉讼的时候双方在2020年3月签订和解协议书,广东省六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在签订和解协议后还一直拖延到2020年4月22日才撤场,故也可以证明广东省六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是一直控制涉讼场地至2020年4月22日,在2020年4月23日起林宏润才将大门锁上,从该日起广东省六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如需进入涉讼场地处理有关事宜才需要林宏润开门。 关于工程款支付方面。林宏润称:林宏润确实是在2016年8月4支付了5万元给广东省六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第二笔是在2017年1月24日支付了16万元,依照合同的确有30%的预付款,但合同第五条第三款,预付款并非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性质,故预付款是否迟延并非违约责任里工期可以顺延的条件;林宏润一直是只要广东省六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完成工程并通知林宏润进行基本验收就会支付工程款,是依照合同足额支付了工程款,没有延期支付。广东省六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称:林宏润并没有按时支付也没有足额支付工程款,只给了5万元;对于2017年1月24日转账明细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收款方并非广东省六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该款项也从未收到过。 关于广东省六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提及的设计图纸变更、施工变更方面的问题,林宏润否认存在上述情况。 广东省六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就其主张还提交了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广州市文物保护单位越秀区寺贝通津街42号隅园修缮设计方案的批复(复印件),2016年1月6日南方日报报道文章(复印件)、2016年1月6日广州日报报道文章(复印件),工程款发票,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2016)粤7101行初2492号行政判决书(网上下载),文物保护工程档案,《广州市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修缮隅园屋面修缮工程-檩条增加工程合同》等证据予以证明。
一审法院认为,就林宏润主张广东省六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延期竣工构成违约产生的纠纷,林宏润之前已提起诉讼。后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于2020年3月23日签订《和解协议书》,就涉讼工程合同的解除、相关事宜的结算和清理作出了约定。该《和解协议书》是林宏润、广东省六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鉴于涉讼工程合同已被解除,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以该《和解协议书》的约定为准。现林宏润就上述纠纷再次起诉广东省六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要求广东省六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承担延期竣工的违约责任赔偿损失,有违诚实信用,也与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书》约定不合;而且,涉讼工程合同已被解除,林宏润再以该合同的约定来追究违约责任,已无依据。故林宏润提出的相关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如林宏润认为广东省六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有违反《和解协议书》约定的情形,可另行依据《和解协议书》主张权利。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前,林宏润曾就其与广东省六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之间的涉案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包括解除涉案装饰装修合同,广东省六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撤出施工现场及支付逾期完工造成林宏润的租金损失等。因此,双方当事人为解决该案纠纷,在该案诉讼过程中达成涉案《和解协议书》的意思表示,在双方没有特别说明的情况下,当然涵盖了该案的全部诉讼请求。因此,林宏润提出签订涉案《和解协议书》仅系为了收回施工场地,并未对广东省六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逾期完工赔偿损失进行约定的上诉主张,有违双方当事人签订涉案《和解协议书》的真实意思表示及从事民事活动和进行民事诉讼所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故本院对该上诉主张不予采信。涉案《和解协议书》约定双方当事人解除涉案装饰装修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后相关事宜的结算和清理作出了约定。因此,在涉案《和解协议书》没有被依法撤销、变更或者被依法认定为无效合同的情况下,涉案装饰装修合同解除后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当按照涉案《和解协议书》执行。林宏润认为涉案装饰装修合同解除后按照该合同的结算和清理条款执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涉案《和解协议书》没有约定广东省六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向林宏润支付逾期完工的租金损失,故林宏润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广东省六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按照涉案装饰装修合同的约定向其支付因逾期导致租金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正确。林宏润对此提出上诉,并无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林宏润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8452元,由上诉人林宏润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庞智雄
法官助理 江亭利 书 记 员 林美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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