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六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广州市东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熊雄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605民初2582号
申请人:广州市东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新塘镇东进南路46号之2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04417892Y。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丽坤,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桂丹西路88号丹灶镇人民政府5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60578389082XL。
负责人:***。
被告:广东省六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亲仁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1935312293。
法定代表人:劳毅雄。
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桥镇德兴北路473-489号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89144881XH。
负责人:何**。
申请人广州市东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熊雄、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广东省六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州市东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熊雄的银行存款351040.1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州市东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熊雄的银行存款351040.1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275.20元,由申请人广州市东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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