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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掌尚智泊科技有限公司、某某阀门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83民初12406号 原告:南安市掌尚智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柳城街道成功街12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MA8T63981P。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阀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仑苍镇高新科技园区三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577003329L。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安市掌尚智泊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阀门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当月2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交清欠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安市掌尚智泊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