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83民初12406号
原告:南安市掌尚智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柳城街道成功街12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MA8T63981P。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阀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仑苍镇高新科技园区三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577003329L。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安市掌尚智泊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阀门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当月2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交清欠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安市掌尚智泊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