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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福建省南安市德星阀门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583执39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美林江北大道皇家滨城2、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056149621N。 负责人:***,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支行员工。 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德星阀门厂,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仑苍镇大泳村(高新技术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156302080N。 法定代表人:**发。 被执行人:福建八方重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城厢镇玉田工业区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4727898026N。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阀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仑苍镇高新技术园区(三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577003329L。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执行人:**发,男,195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执行人:***,女,195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执行人:***,男,199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德星阀门厂、福建八方重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阀门科技有限公司、***、**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9年6月6日,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以与**阀门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并请求解除对被执行人**阀门科技有限公司的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闽0583执3967号案件的执行; 解除对被执行人**阀门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臻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燕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