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三实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玉林市金湖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广西三实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桂0902民初5559号
原告:玉林市金湖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人民东路东611
号富林·双泉佳园办公楼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353655221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河,广西邦泰(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邦泰(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三实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科园大道68号南宁高新区软件园二期13号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188980831。
法定代表人:***。
原告玉林市金湖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三实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玉林市金湖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广西三实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玉林市金湖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玉林市金湖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