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三实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1421执恢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壮族,住扶绥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崇左市江州区。
被执行人:广西三实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长湖路24号浩天广场2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188980831。
法定代表人:罗庆龙。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广西三实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广西三实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账户。现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广西三实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唐光席
审判员  罗惠民
审判员  谭海枝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芳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