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102民初9903号
原告:广西三实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广西三实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科园大道68号南宁高新区软件园二期13栋A座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18898083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广西法***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人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高新区高新四路9号和泰科技园综合楼A3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19303400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普通程序独任制
立案时间:2022年12月14日
待裁事项: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广西三实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广西人和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23637元,减半收取11818.5元,由原告广西三实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