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桂0423民初623号之一
原告:***,男,195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蒙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庆,广西利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三实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西炮台项目部。
负责人:***,该项目部经理。
被告:广西三实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长湖路24号浩天广场25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贵与被告广西三实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西炮台项目部、被告广西三实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贵于2017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以尚未取得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由而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明贵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魏明贵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覃林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