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6民初115号
原告:重庆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76118850X。
法定代表人:**,重庆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道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道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建工第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00890K。
法定代表人:***,重庆建工第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君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君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建工第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原告重庆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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