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5民初21591号
原告:贵州跃亚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花园F2栋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MA6HOJU9XT。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重庆建工第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00890K。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贵州跃亚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建工第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5日向原告贵州跃亚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并告知其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贵州跃亚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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