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工第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建工第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与重庆市金帛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渝0105执异393号 案外人:***,女,196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案外人:何举,女,198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申请保全人:重庆建工第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00890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保全人:重庆市金帛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中山路9号(金科世界走廊)A区7-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60EN752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本院在办理重庆建工第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金帛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案外人***、何举于2023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中止对重庆市金帛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重庆市涪陵区中山路X号金科长江星辰第X号楼负X-X号房屋的执行,并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异议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2022年9月5日,***、何举与重庆市金帛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何举购买重庆市金帛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重庆市涪陵区中山路X号金科长江星辰第X号楼负X-X号房屋,成交价82264元。 重庆市涪陵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载明:房屋坐落于重庆市涪陵区中山路X号金科长江星辰第X号楼负X-X号;业务登记信息:商品房屋预告登记(网申),登记时间:2022年9月5日;预告登记权利人:***、何举。 因重庆建工第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金帛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重庆建工第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请求对重庆市金帛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31789788.88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依据(2022)渝0105执保275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前述房屋。 本院认为,案外人***、何举与重庆市金帛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向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商品房屋预告登记,并于本院查封之前的2022年9月5日办理预告登记。故案外人***、何举的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对被查封的办理了受让物权预告登记的不动产,受让人提出停止处分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符合物权登记条件,受让人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应予支持。”的规定,***、何举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对其提出的执行标的异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重庆市金帛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重庆市涪陵区中山路X号金科长江星辰第X号楼负X-X号房屋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 审判员  余 江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丽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