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工第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建工第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5民初12032号之一 原告:重庆建工第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00890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 被告:重庆市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菩提大道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062851302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全,男,197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公司员工。 被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正街(政府大楼),实际经营地重庆市渝北区龙韵路1号1幢金科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93468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建工第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市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原告重庆建工第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原告重庆建工第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告重庆建工第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原告重庆建工第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