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闽0504行初162号
原告霖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洛阳镇新侨乡市场环溪路**。
法定代表人施正实,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魏静健,男,公司员工。
被告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崇德路**
负责人柯发音,该局局长。
第三人文正荣,男,196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原告霖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文正荣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霖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霖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王冬梅
审判员 谭海燕
审判员 林前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邱 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