霖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霖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闽0504行初162号

原告霖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洛阳镇新侨乡市场环溪路**。

法定代表人施正实,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魏静健,男,公司员工。

被告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崇德路**

负责人柯发音,该局局长。

第三人文正荣,男,196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原告霖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文正荣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霖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霖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王冬梅

审判员  谭海燕

审判员  林前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邱 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