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203执13193号
申请执行人:厦门中福元建筑设计研究院,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莲坂侨星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51607516Q。
法定代表人:***,职务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和金湖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泰宁县环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9791755804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厦门中福元建筑设计研究院与被执行人***和金湖宾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闽02民终512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和金湖宾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20573.4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