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403民初785号
原告: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730409481C。
法定代表人:李远,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涵,陕西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哲,陕西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杨陵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484。
法定代表人:李凤侠,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海浪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杨陵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7822。
法定代表人:周春润,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海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海浪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原告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5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曹亚琦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赵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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