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329民初240号
原告陕西大森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西影路63号雁影华庭1幢20901室。
法定代表人郑润霞,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云峰,系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正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橡树星座1幢2单元26层22604层C-39。
法定代表人张春海,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大森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正道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陕西正道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经双方平等协商,已达成庭下和解,纠纷已得到解决,原告提交撤诉申请,其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大森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正道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36元,减半收取968元,由原告陕西大森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团伟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