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5民初6710号
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88号6号楼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56930363W。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品,******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即墨市园林绿化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石林一路40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告即墨市园林绿化工程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即墨市园林绿化工程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58元,减半收取1279元(原告预交),由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珉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