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森瑞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森瑞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志诚万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民辖终8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林河西路9号14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森瑞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常青二路德宜国际中心3幢107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天津志诚万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南路88号2-3489房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森瑞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天津志诚万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2民初123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与陕西森瑞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依法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地为广州市天河区,该约定并无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享有管辖权的应为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涉案《战略合作协议》及《瓜胶体系压裂液合同》并无明确合同签订地点,上诉人在上诉期间亦未提供相关证据。被上诉人陕西森瑞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原审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拖欠货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住所地属西安市未央区行政区划。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裁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程冬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雷寓